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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主合建分屋取得房屋應報繳契稅

記者賴榮偉/花蓮報導
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,民眾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簽訂「合建分屋契約」,由建商出資興建房屋,完工後再依約分配房屋及土地,若地主列為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的起造人,則會被視為以土地交換建物,應申報繳納契稅。

該局說明,依契稅條例規定,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贈與或交換等原因,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。因此,合建分屋如由地主列為起造人,地主以土地投入來換取建商興建的部分房屋,屬於以土地交換房屋,應按取得房屋核定契價的2%課徵交換契稅;如房屋核定契價高於土地公告現值,超過部分的差額另按6%課徵契稅。

稅務局提醒,民眾簽訂合建分屋契約時,應特別注意起造人的登記情形,如地主列為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,取得使用執照後,應於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,以免逾期受罰。

民眾對於契稅如有任何問題,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-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,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