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偽造文書罪刑事追訴期20年 大罷免三階段後將全面告發查辦

地方新聞中心/綜合報導

近期針對違法聯署大罷免爭議持續延燒,立法委員翁曉鈴與吳宗憲提醒民眾,若涉及偽造文書,依法最長可追訴20年。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表示,兩位立委呼籲民眾切勿盲目跟風,以免誤觸法網,造成自身法律風險。大罷免三階段後,將全面告發查辦。

依據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(簡稱選罷法)第146條規定,偽造、變造或使用偽造的文書以影響選舉,可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得併科 10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此外,若行為涉及《刑法》規定,例如 第210條「偽造私文書罪」或第211條「偽造公文書罪」,則可能面臨更嚴重的刑責,甚至合併處罰。

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表示,偽造文書罪的追訴期,依文書類型而異,最長可達 20年,即便刑事追訴期屆滿,受害人仍可依 民事請求權時效 向加害人求償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刑事責任與民事求償時效不同。依《民法》第197條規定,受害者可於:
1. 自知悉損害及加害人起 2 年內 提出賠償請求;或
2. 自侵權行為發生起 10 年內 提出求償,逾期將喪失請求權。

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表示,為維護黨檔籍公職人員合法權益,將在罷免第三階段後,全面採取法律行動告發。同時,法律專家提醒,若民眾懷疑遭受偽造文書侵害,應儘速蒐集相關證據,並尋求法律專業協助,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因時效過期而受影響。此外,參與任何選舉或罷免活動時,務必遵守相關法規,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面臨刑責與賠償風險。
(圖:源自網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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